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腾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建珍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史红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系被告建珍珍之夫。 被执行人范贯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系被告建珍珍之母。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2606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车牌号为豫M×××××号帕萨特牌车辆为被执行人范贯妮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范贯妮所有的豫M×××××号帕萨特牌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闾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文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