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腾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建珍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 被执行人史红丹,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系被告建珍珍之夫。 被执行人范贯妮,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宝市,系被告建珍珍之母。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宝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5)灵民一初字第2606号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
本院查明车牌号为豫M×××××号帕萨特牌车辆为被执行人范贯妮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执行人范贯妮所有的豫M×××××号帕萨特牌车辆。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执行员 闾建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杨文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