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庆春,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县。
被执行人:杨军,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县。
被执行人:杨伟,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县。
被执行人:冷桂芝,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抚顺县。
审理经过
张庆春与杨军、杨伟、冷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辽042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冷桂芝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庆春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3月12日始至给付之日止;以本金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计算,从2021年3月12日始至给付之日止)。二、被告杨军、杨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继承杨林春的遗产范围内偿还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60元,减半收取计1380元,由被告冷桂芝负担。(2021)辽0421民初188号民事判决书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杨军、杨伟、冷桂芝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杨军、杨伟、冷桂芝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军、杨伟、冷桂芝仍未履行。本院经网上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军、杨伟、冷桂芝有银行、网络资金、证券、不动产、车辆、税务、民政、工商、保险等财产信息。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军、杨伟、冷桂芝有农村房产、林权等财产信息。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冷桂芝所欠申请人张庆春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7,000元,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20,000元(本金),2022年1月30日前偿还20,000元(本金),2023年12月30日前偿还余款27,000元(本金与利息);二、被执行人杨军、杨伟对上述所欠本金及利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申请执行人张庆春、被执行人冷桂芝、杨军、杨伟经协商由杨军、杨伟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另张庆春、杨军、杨伟、冷桂芝共同协商确定本金60,000元的利息为7,000元);三、执行费821元由被执行人杨军、杨伟、冷桂芝负担。本院认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同意终结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计划,正在履行之中,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和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抚顺县人民法院(2021)辽0421执47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