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城南西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492182784D。 法定代表人:李哲,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钦,该行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杨礼初,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铜鼓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赣0926民初100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杨礼初(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本院到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等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金额为20,000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刘量力 审 判 员 赖 震 审 判 员 黄 坚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吴 冀 书 记 员 袁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