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谭伟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常会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郭红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郭风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雷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被执行人:张春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尉犁县支行与谭伟华、常会敏、郭红卫、郭风菊、雷某某、张春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被执行人谭伟华、常会敏、郭红卫、郭风菊、雷某某、张春花支付案款120000.00元,剩余的案款32958.07元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尉证执字第11号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