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某,住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磐石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刘某,住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 律师。        

第三人:汪某,住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吴某与被告刘某、第三人汪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吴某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吴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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