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春荣,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新疆博乐市。     被执行人梁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博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春荣与被执行人梁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博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701民初165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对该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39136元,已执行9696.19元,未执行到位标的129439.81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7月3日通过电话向被执行人梁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等法律文书,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2021年7月4日、2021年9月22日、2021年10月9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梁杰银行账户、证券、保险、不动产、车辆等财产信息,对被执行人梁杰的银行账户进行了冻结,并扣划其银行账户存款9084.59元,网络资金财付通611.60元,共计9696.19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刘春荣;通过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梁杰的车辆、房产、不动产,查到被执行人梁杰名下×××车辆并进行了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因此无法处置;2021年10月1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梁杰所在社区对被执行人财产、债权债务等情况进行调查了解,未查到财产线索。通过以上财产查询反馈未发现被执行人梁杰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     申请人刘春荣申请将被执行人梁杰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梁杰采取了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强制措施。2021年10月12日,本院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刘春荣,告知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后果及享有的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春荣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以上事实,有金融机构回执,房产、不动产、车辆查询回执及其他财产调查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春荣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梁杰有财产可供执行或有财产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春荣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701执78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道·朱力加尼丁 审判员    帕木 审判员    宋轩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麦布拉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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