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喜娟,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执行人:赵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鸡西市城子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杨喜娟与被执行人赵廷因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鸡西市城子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城刑初字第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03873.16元。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杨喜娟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赵廷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立即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2021年9月26日二次线上查询,发现存款1323.9元,已划拨至执行款专户中。未发现其他大额银行存款。于2021年1月线下查询被执行人赵廷名下的银行存款、房屋产权、证券、车辆、住房公积金等,被执行人赵廷所有的坐落于鸡西市鸡冠区房屋已被本院查封,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进行第一次拍卖,流拍后,于2021年8月20日进行第二次拍卖,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杨喜娟拒绝以第二次拍卖后的价格153015.04元接收此房屋。因被执行人赵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我院于2021年5月7日对被执行人赵廷采取拘留15天措施。另,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鉴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廷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且申请执行人杨喜娟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杨喜娟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赵廷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杨喜娟发现被执行人赵廷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赵廷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