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绍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塘渡口镇云山村*组*号。
被执行人:康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塘渡口镇云山村*组*号。
被执行人:莫晚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塘渡口镇凤凰街*号*栋*单元*室。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绍理与被执行人康正军、莫晚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0)湘0523民初7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要求其提供财线索。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报告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告财产。本院在内网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莫晚花无银行存款(工资账户已作冻结)、无工商、证券、车辆等财产。有少量保险,申请人同意不予处置。向邵阳市住房公积金中心邵阳县管理部了解其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未发现其有住房公积金。向邵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状况,未发现有不动产。关于被执行人康正军的案款,申请人表示由其自己收取,如果以后收到,则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故本院在本案中对被执行人康正军暂未采取强制措施。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莫晚花适用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其他准确有效的财产线索。在约谈中,本院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当前有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8月17日,当前被执行人名下,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它有效的财产线索。依据相关规定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执行标的综合分析,本案系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情况,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