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维庆,男,藏族,地址天祝县。
被执行人:景泰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景泰县一条山镇中泉路。
法定代表人:刘亚彬,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宁维庆与被执行人景泰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宁维庆依据(2018)甘0623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景泰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景泰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向我院交纳应给付申请执行人宁维庆的房款418539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839元、执行费617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我院执行的景泰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还有10件,执行标的7221958元,被执行人景泰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至今亦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将被执行人景泰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修建的位于天祝县华藏寺镇华锐兴盛嘉园2号楼一单元401室,二单元602室、701室、702室、802室,三单元701室、802室,四单元701室、801室,五单元701室、1001室住房十一套予以查封;
二、被执行人景泰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因被执行人景泰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过错造成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景泰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不得买卖、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书作出后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