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申传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申请人:何俊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受理申请人申传玲与何俊英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因侵权纠纷,于2021年9月7日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宋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2021年9月7日被告何俊英转原告申传玲1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申传玲与何俊英于2021年9月7日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宋门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