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运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被执行人:贺庆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株洲市。

被执行人:莫玉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株洲市。

被执行人:谭云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丁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株洲市人,住株洲市天元区。

被执行人:谭建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茶陵县人,住茶陵县。

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308号华盛世纪新城一期商业4栋N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李建立。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刘运兰与被执行人贺庆龙、莫玉梅、谭云龙、丁婷、谭建伟、湖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7)湘0224民初910号《民事判决书》、二审由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7)湘02民终2001号《民事判决书》(维持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贺庆龙、莫玉梅、谭云龙、丁婷、谭建伟、湖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丁婷、莫玉梅每月有工资定时发放,本案有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刘运兰申请,本院2021年7月6日第三次恢复立案执行。

2021年7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贺庆龙、莫玉梅、谭云龙、丁婷、谭建伟、湖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7月6日向申请执行人刘运兰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7月6日、8月2日两次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贺庆龙、莫玉梅、谭云龙、丁婷、谭建伟、湖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信息,本院依法网络扣划各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47,512元(扣划明细以案款系统到账金额为准),除此之外,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刘运兰,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刘运兰未能提供。

2021年8月25日对被执行人贺庆龙、莫玉梅、谭云龙、丁婷、谭建伟、湖南华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注:(2020)湘0224执恢173号一案已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因系统结案需要本案再次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刘运兰,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刘运兰确认,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8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379363.66元及利息(具体金额依据判决主文计算),已执行到位147512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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