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1- 原告:松原市北方明珠肥业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 法定代表人:王治鹏,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书辰,莫力达瓦达斡尔族自治旗塔温敖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于海洋(曾用名华海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松原市北方明珠肥业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与被告于海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松原市北方明珠肥业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于2021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松原市北方明珠肥业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松原市北方明珠肥业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松原市北方明珠肥业有限公司莫旗分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冯相慧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梁志勋 书 记 员 黄海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