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郝莹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热力供应站,住所地山海关大龙道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1303034018211765。
法定代表人:张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奎,住山海关区。
审理经过 原告郝莹莹与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热力供应站(以下简称山海关区热力供应站)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莹莹、被告山海关区热力供应站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郝莹莹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山海关区热力供应站给付自2002年8月至2016年5月欠下的薪级工资两个级差补发金额共计1143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郝莹莹自1989年就职于被告山海关区热力供应站,1990年起负责宣传工作,2016年4月初,人事和社会劳动保障局组织各单位录入职工档案电子信息,由此原告郝莹莹得知其2002年7月底被聘为中级政工师。但职工信息系统中薪级工资标准输入有误未调整;同时,2002年8月至2016年5月的两项薪级工资,也由于办事人员拖延未按照标准发放。2016年6月,经被告公司经理出具证明材料申请人事局工资科调整原告郝莹莹两项薪级工资。但被告山海关区热力供应站一直未向原告郝莹莹补发薪级工资,合计11430元。原告郝莹莹以被告山海关区热力供应站未支付上述工资为由,向山海关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请求仲裁,2021年3月5日,该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范围为由,出具了山劳人仲案[2021]020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据此来院起诉。
被告辩称 被告山海关区热力供应站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原告主张的薪级工资应归承包方负担,2002年至2006年由原山海关区热力供应站负担、2007年至2015年由秦皇岛市众鑫热力有限公司负担、2015年至2016年由秦皇岛和顺园供热有限公司负担。对薪级工资的计算标准没有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山海关区热力供应站承认原告郝莹莹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郝莹莹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原告郝莹莹是被告山海关区热力供应站的职工,故被告山海关区热力供应站应承担原告郝莹莹的工资给付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热力供应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郝莹莹支付工资款114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秦皇岛市山海关区热力供应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人员 审判员 董富强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晋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