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对上诉人徐海波与上诉人湖北炎龙建筑基础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鄂07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鄂07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一页倒数第六行“(2019)鄂0704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补正为“(2020)鄂0704民初1667号民事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湛少鹏 审 判 员 刘岳鹏 审 判 员 郭玥彤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 思 书 记 员 尹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