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解除保全申请人:岳鹏欢,男,1995年7月出生,汉族,住甘肃省宁县。 被申请人:王东华,男,1970年4月出生,汉族,住青河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孙福财与被申请人王东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1日作出(2021)新4325财保164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王东华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河县支行账号:×××、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存款金额10,794元。孙福财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履行完毕为由申请解除保全,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王东华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河县支行账号:×××、青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号:×××存款金额10,79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田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沈剑 书记员 雷小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