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
马巷镇莲亭路830号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XM。
法定代表人:许春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雪峰,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沙沙,上海市建纬(青岛)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张店伯爵婚纱影楼,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303MA3L1G7T2R。
经营者:庞博。
委托代理人:姜晓华,山东鑫科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店伯爵婚纱影楼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立案。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根据本院源1号(2020)23号文件规定,可将本案诉讼费调低至实收诉讼费的二分之一收取。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计825元,由铂爵旅拍文化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