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现羁押于调兵山市看守所。
审理经过
本院(2020)辽1281刑初71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某某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1215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或调查笔录)。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王某某至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对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一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