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宁乡经济开发区金洲大道创业大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4712110881R。
法定代表人:唐亚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罗珩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修文县,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石玉军,男,****年**月**日出生,毛南族,住贵州省平塘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玉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原告诉称
申请人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称,1、请求裁定撤销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方劳人仲案字(2020)第335号仲裁裁决;2、被申请人承担本次申请仲裁费。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在没有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大方县劳动人寿整体仲裁委员会受理石玉军的仲裁申请并于2020年12月15日开庭审理申请人与石玉军之间劳动纠纷仲裁一案,不符合法定程序。
答辩情况
被申请人石玉军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石玉军因工伤赔偿发生争议,被申请人石玉军向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于2020年10月10日作出方劳人仲案字(2020)第335号仲裁裁决,裁决内容为:一、双方劳动关系自裁定书下发之日起解除;二、由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支付石玉军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35,56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6,056.40元,停工留薪期间护理费4,347.20元,以上合计75,971.60元;3、驳回石玉军的其余仲裁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方劳人仲案字(2020)第335号仲裁裁决,系非终局性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大方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经在仲裁裁决书中明确告知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只能就该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本案不属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程序审查受理范围,申请人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申请人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人长沙玉潭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预交申请费1,699.29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