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密远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密市。

法定代表人:周士龙,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军,新疆昆莫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家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

法定代表人:刘盛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家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四川成都市龙泉驿区。

原审第三人:徐永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五家渠市。

审理经过

上诉人哈密远盛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家庆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庆公司)、原审第三人徐永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2021)兵12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本院于2021年7月7日向远盛公司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告知其应在指定期限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456元,逾期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远盛公司未在指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哈密远盛矿业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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