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洪汉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沈阳市浑南区。
审理经过
洪汉俊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8)辽0403刑初15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缴纳义务,本院刑事庭于2021年2月24日将罚金刑移送执行立案,罚金数额为20000元。 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洪汉俊发出执行通知书,送达廉政监督卡、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限其送达后即日缴纳生效判决书中确定的罚金20000元。
本院认为
执行期间,本院冻结被执行人洪汉俊名下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建设银行等账户,扣划被执行人名下存款432.23元、179.58元,已上缴财政。未发现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强制措施。综上,移送案件的罚金未全部执行到位。经合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可以终结案件(2021)辽0403执37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以上内容有协助查询通知书回执在卷为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王 震 审 判 员 杨兆平 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姚 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