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香珠,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东,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秀,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魏秀合,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迁安市。

审理经过 原告魏香珠与被告魏秀合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魏香珠于2021年7月26日以双方已案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香珠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魏香珠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魏香珠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永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侯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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