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平惠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范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原告平惠峰与被告范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平惠峰于2021年6月9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范起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以申请人平惠峰所有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43号1号楼6层6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241071号]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担保金额4000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人平惠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范起40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申请人平惠峰所有的位于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四大街43号1号楼6层601号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郑州市不动产权第0241071号],限制金额400000元。 保全费2520元,由申请人平惠峰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代蔚青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边秋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