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尚超,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
被告:贵州钰众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银盏镇麒龙摩尔城D区7栋2单元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MA6HWLAT65。
法定代表人:宋德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贵州,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宋德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浙江,住所地浙江省遂昌县。
审理经过
原告刘尚超与被告贵州钰众鑫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钰众鑫公司)、宋德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二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逾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庭审结束后,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组织原告与被告钰众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进行调解,双方达成了一致协议。
原告诉称
原告刘尚超的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立即给付页岩石货款1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0月原告与被告钰众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荣口头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页岩石运到被告指定的金正大货场,每吨55元,之后,原告共拉去7千余吨页岩石,被告支付了部份货款,尚欠货款14万元。因被告无钱给付,2019年11月17日被告钰众鑫公司法定代表人宋德荣向原告立据欠条,约定货款14万元于2019年11月26日付清,并加盖了钰众鑫公司印章。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未付,遂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钰众鑫公司辩称,出具欠条欠原告货款14万元是事实,在扣除水分因素及支付部分货款后,同意再支付原告5万元。
庭审后,经原告与被告钰众鑫公司核对,双方认可尚欠货款为5万元,原告表示放弃对被告宋德荣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一、被告贵州钰众鑫商贸有限公司差欠原告刘尚超货款人民币五万元,定于2022年4月19日前给付二万元,余款三万元于2022年4月19日前付清;
二、原告刘尚超放弃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刘尚超自愿负担。
本院查明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若义务人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向权利人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若义务人未按约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可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