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双喜,别名喜子,男,汉族,无工作单位。2005年1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1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7年6月12日,因涉嫌盗窃,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汤原县看守所。

被告人孟宪明,别名胜子,男,汉族。2004年8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7年4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7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汤原县看守所。

被告人赵国,别名二国,男,汉族,无职业。2010年3月4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黑龙江省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7年6月11日,因涉嫌盗窃,被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公安局新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被黑龙江省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7年7月2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汤原县看守所。

审理经过

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以黑鹤立林检诉刑诉〔201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双喜、孟宪明、赵国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双喜、孟宪明、赵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黑龙江省鹤立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7月16日至2017年6月1日间,被告人朱双喜与朋友刘某某(另案处理)被告人孟宪明、被告人赵国分别在佳木斯市、鹤立镇和鹤立林业局有分有合共盗窃摩托车五辆,被告人朱双喜共参与五辆摩托车盗窃,犯罪金额合计人民币20096.9元;被告人孟宪明、赵国共参与盗窃四辆摩托车,合计人民币19196.9元。

2017年6月10日,被告人孟宪明、赵国在鹤岗市南山区南山矿74号楼楼前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6月11日,被告人朱双喜在鹤岗市南山区区政府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供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朱双喜、孟宪明、赵国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朱双喜、孟宪明、赵国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一、2016年7月16日,被告人朱双喜与朋友刘某某(另案处理)商议帮自己偷一辆摩托车自用,两人骑摩托车从鹤岗市至鹤立林业局。在鹤立林业局馨园小区5号楼附近,通过朱双喜用打火机烧断电路线对火启动摩托车,并由刘某某将该车骑回鹤岗市的方式,将被害人王某甲的一辆黑色宗申牌两轮摩托车盗走。经汤原县价格认定分局鉴定,被盗黑色宗申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900元。

二、2017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孟宪明提议到佳木斯市偷一辆三轮摩托车拉煤用,被告人朱双喜和被告人赵国表示同意。朱双喜骑黑色宗申牌摩托车(该车为2016年7月16日朱双喜在鹤立林业局馨园小区5号楼附近盗窃所得),赵国骑自己的橘黄色神鹰牌摩托车驮着孟宪明,三人一起从鹤岗市到佳木斯市。在佳木斯市林苑小镇小区18号楼1单元门前,发现被害人付某某的一辆蓝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朱双喜用烧断电路线对火方法启动该车,并由赵国骑走,朱双喜骑黑色宗申牌摩托车,孟宪明骑赵国的橘黄色神鹰牌摩托车离开现场,三人一起回到鹤岗市后该蓝色钱江牌摩托车归孟宪明使用。经黑龙江省龙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蓝色钱江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46.9元。

三、2017年5月29日晚,被告人朱双喜向被告人孟宪明和被告人赵国提议到鹤立偷摩托车自用,孟宪明和赵国表示同意。朱双喜骑蓝色钱江牌摩托车(该车为2017年5月24日晚三名被告人在佳木斯市林苑小镇小区18号楼1单元门前盗窃所得),赵国骑自己的橘黄色神鹰牌摩托车驮着孟宪明,从鹤岗市一同来到鹤立。在鹤立林业局馨园小区4号楼凉亭附近发现一辆红色本田牌两轮摩托车,因该车防盗级别高,放弃盗窃。返回鹤岗市途中,朱双喜在鹤立镇双胞胎饲料店后院发现被害人孙某某的一辆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由朱双喜用烧断电路线对火的方法启动该车,并由朱双喜骑走,孟宪明骑蓝色钱江牌摩托车,赵国骑橘黄色神鹰牌摩托车,三人一起返回鹤岗市。经黑龙江省龙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4620元。

四、2017年6月1日晚,被告人朱双喜向被告人孟宪明和被告人赵国提议,想将2017年5月29日晚在鹤立林业局馨园小区发现的红色本田牌摩托车盗走,孟宪明和赵国表示同意。三人骑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该车为2017年5月29日晚三名被告人在鹤立镇双胞胎饲料店后院盗窃所得),从鹤岗市来到鹤立林业局,在鹤立林业局种子库小区一号楼3单元门口西侧发现被害人陈某某的一辆绿色宗申牌两轮摩托车,孟宪明提议将该车盗走给赵国骑用,赵国同意。朱双喜用打火机烧断电路线对火,暂时放在路边未动。三人这时又返回鹤立林业局馨园小区,将被害人高某某的红色本田牌摩托抬到三轮摩托车上,孟宪明到种子库小区将绿色宗申牌摩托车骑走,赵国骑三轮摩托车拉着朱双喜和红色本田牌摩托车返回鹤岗市。经黑龙江省龙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被盗绿色宗申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990元,被盗红色本田牌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040元。

综上,被告人朱双喜和刘某某(另案处理)盗窃一辆摩托车,评估价值合计人民币900元;朱双喜伙同被告人孟宪明、赵国共盗窃四辆摩托车,评估价值合计人民币19196.9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并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盗黑色宗申牌摩托车照片证实:被告人朱双喜和刘某某盗窃的宗申牌摩托车情况。

2、被盗蓝色钱江牌摩托车照片证实:被告人朱双喜、孟宪明、赵国盗窃的钱江牌摩托车情况。

3、被盗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照片证实:被告人朱双喜、孟宪明、赵国盗窃的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情况。

4、被盗绿色宗申牌摩托车照片证实:被告人朱双喜、孟宪明、赵国盗窃的绿色宗申牌摩托车情况。

5、被盗红色本田牌摩托车照片证实:被告人朱双喜、孟宪明、赵国盗窃的红色本田牌摩托车情况。

6、被告人朱双喜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朱双喜犯罪时已达到应负刑事责任年龄,应对其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7、被告人孟宪明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孟宪明犯罪时已达到应负刑事责任年龄,应对其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8、被告人赵国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赵国犯罪时已达到应负刑事责任年龄,应对其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9、被告人的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6月10日,宝泉岭农垦公安局新华分局刑警队民警在鹤岗市南山区南山矿74号楼楼前将赵国和孟宪明抓获。2017年6月11日,宝泉岭农垦公安局新华分局刑警队民警在鹤岗市南山区区政府附近将朱双喜抓获。

10、鹤岗市工农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05]工刑初字第6号证实:朱双喜于2005年1月28日被鹤岗市工农区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

11、宝泉岭农垦法院刑事判决书(2014)宝刑初字第206号证实:朱双喜于2015年1月13日被宝泉岭农垦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

12、鹤岗市南山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04)南刑初字第37号证实:被告人孟宪明于2004年8月4日被鹤岗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13、鹤岗市南山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07)南刑初字第25号证实:孟宪明于2007年4月29日被鹤岗市南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14、鹤岗市南山区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南刑初字第12号证实:赵国于2010年3月4日被鹤岗市南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15、发还清单证实:被害人付某某于2017年8月1日领取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发还的被盗蓝色钱江牌150两轮摩托车一辆;被害人孙某某于2017年8月1日领取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发还的被盗红色隆鑫牌汽油三轮机动车一辆;被害人高某某于2017年8月1日领取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发还的被盗红色本田牌型摩托车一辆;被害人陈某某于2017年8月1日领取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发还的被盗绿色/黑色宗申牌摩托车一辆;被害人王某甲于2017年8月29日领取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发还的被盗黑色宗申牌摩托车一辆。

16、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7年9月11日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橙色神鹰牌两轮摩托车一辆,现暂由公安机关保管。

**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年**月**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年**月**日宝泉岭农垦公安局新华分局在对鹤岗市**山区**山矿铁**号楼**单元**室赵国**孟宪明住所进行搜查所扣押的**串钥匙(共三把、黑色、其中一把为“QJang”图案)为佳木斯市被盗蓝色钱江摩托车钥匙,并于2017年返还付某某摩托车时一同将钥匙返还付某某。

18、证人王某乙于2017年6月21日在鹤岗市工农区钱江摩托车专卖店证言证实:赵国的作案工具橘黄色神鹰牌摩托车是其于2015年8月18日在王某乙店中购买的,赵国购买这台摩托车时欠王某乙4700元钱,后来赵国还了2000元。2017年6月7日,赵国又将这台摩托车交回王某乙手中,让王某乙卖掉,并说卖摩托车的钱抵其剩余的2700元欠款。

19、被害人王某甲陈述证实:2016年7月16日凌晨3时20分许,王某甲下楼发现其停放在馨园小区5号楼3单元门前的黑色宗申牌摩托车不见了。

20、被告人朱双喜供述证实:2016年7月16日,朱双喜让其朋友刘某某帮自己偷一辆摩托车自用,刘某某同意。朱双喜骑借来的摩托车驮着刘某某从鹤岗市来到鹤立林业局,在馨园小区5号楼附近寻找到一辆黑色宗申牌越野摩托车,朱双喜推该车至小区外,用打火机烧断电路线对火启动,将该车盗走。以后该车归朱双喜使用。2017年,因该车有故障没件修理,卖给了修理部。被告人朱双喜辩解称:朱双喜所骑黑色越野摩托车是2016年9月份一天在网站上见到的,以1500元购买下该车,后因该车坏了以600元卖给十二中学附近摩托车修理部。被告人朱双喜三次供述证实:2017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孟宪明提议到佳木斯市偷一辆三轮车拉煤用,朱双喜和赵国两名被告人表示同意。朱双喜骑黑色宗申牌摩托车,赵国骑自己的橘黄色摩托车驮着孟宪明,从鹤岗市来到佳木斯市寻找三轮车,未果。在佳木斯市林苑小镇小区18号楼1单元门前,发现一辆蓝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朱双喜用打火机烧断电路线对火,并由赵国骑走,三人一起回到鹤岗。以后该车归孟宪明使用。2017年5月29日晚,由于被告人朱双喜黑色宗申牌摩托车坏了,被其卖掉,便对孟宪明和赵国两名被告人提议偷摩托车自用,二人表示同意。朱双喜骑蓝色钱江摩托车,赵国骑自己的橘黄色摩托车驮着孟宪明,从鹤岗一同来到鹤立。在鹤立林业局馨园小区4号楼凉亭附近发现一辆红色本田摩托车,因该车上锁,放弃。三人返回鹤岗途中,在鹤立镇双胞胎饲料店后面发现一辆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由三人推至鹤立主道上,朱双喜用打火机烧断电路线对火方法启动该车,骑回鹤岗,放在赵国前面楼下。2017年6月1日晚,被告人朱双喜对孟宪明和赵国两名被告人提议偷摩托车自己用,二人表示同意。三人骑2017年5月29日晚在鹤立镇双胞胎饲料店后面盗窃的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从鹤岗市来到鹤立林业局,将三轮摩托车停在上次朱双喜相中的红色本田摩托车旁,因时间尚早,未立即盗窃。三人在鹤立林业局种子库小区一号楼3单元门口西侧发现一辆绿色宗申摩托车,朱双喜用打火机烧断电路线对火,暂未动。三人返回鹤立林业局馨园小区将红色本田摩托车抬到三轮摩托车上,孟宪明到种子库小区骑走绿色宗申摩托车,赵国骑三轮车拉着朱双喜和红色本田摩托车返回鹤岗,以后红色本田摩托车归朱双喜使用,绿色宗申摩托车归赵国使用。

21、被告人孟宪明供述证实:2017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孟宪明提议到佳木斯市偷一辆三轮车拉煤用,朱双喜和赵国两名被告人表示同意。朱双喜骑黑色宗申牌摩托车,赵国骑自己的橘黄色摩托车驮着孟宪明,在佳木斯市林苑小镇小区18号楼1单元门前,发现一辆蓝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由赵国骑走,朱双喜骑黑色宗申摩托车,孟宪明骑赵国的摩托车离开现场回到鹤岗。以后该蓝色钱江摩托车归孟宪明使用。2017年5月29日晚,被告人朱双喜对孟宪明和赵国两名被告人说要偷摩托车自用,二人表示同意。朱双喜骑蓝色钱江摩托车,赵国骑自己的橘黄色摩托车驮着孟宪明,从鹤岗市一同来到鹤立。在鹤立林业局馨园小区4号楼凉亭附近发现一辆红色本田摩托车,因该车上锁,放弃。三人返回鹤岗途中,朱双喜在鹤立镇双胞胎饲料店后面发现一辆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由三人推至鹤立主道上,朱双喜用打火机烧断电路线对火方法启动该车,骑回鹤岗。2017年6月1日晚,被告人朱双喜对孟宪明和赵国两名被告人提议偷摩托车自己用,二人表示同意。三人骑在鹤立镇双胞胎饲料店后面盗窃的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从鹤岗市来到鹤立林业局馨园小区,将三轮摩托车停在上次发现的红色本田摩托车旁,因时间尚早,未立即盗窃。三人在鹤立林业局种子库小区一号楼3单元门口西侧发现一辆绿色宗申摩托车,朱双喜用打火机烧断电路线对火,暂未骑走。三人返回鹤立林业局馨园小区将红色本田摩托车抬到三轮摩托车上,孟宪明到种子库小区骑走绿色宗申摩托车,赵国骑三轮车拉着朱双喜和红色本田摩托车返回鹤岗。以后红色本田摩托车归朱双喜使用,绿色宗申摩托车归赵国使用。

22、被告人赵国供述证实:2017年5月24日晚,被告人孟宪明提议到佳木斯市偷一辆三轮车拉煤用,朱双喜和赵国两名被告人表示同意。朱双喜骑黑色宗申牌摩托车,赵国骑自己的橘黄色摩托车驮着孟宪明,从鹤岗市来到佳木斯市寻找三轮车未果。在佳木斯市林苑小镇小区18号楼1单元门前,发现一辆蓝色钱江牌两轮摩托车,由朱双喜烧断电源线搭火,赵国骑走,朱双喜骑黑色宗申摩托车,孟宪明骑赵国的摩托车离开现场,三人一起回到鹤岗市。此次盗窃的蓝色钱江摩托车归孟宪明使用。2017年5月29日晚,被告人朱双喜对孟宪明和赵国两名被告人说他骑的黑色宗申牌摩托车坏了,被其卖掉,要偷摩托车自用,二人表示同意。朱双喜骑蓝色钱江摩托车,赵国骑自己的橘黄色摩托车驮着孟宪明,从鹤岗市一同来到鹤立。在鹤立林业局馨园小区4号楼凉亭附近发现一辆红色本田摩托车,因该车上锁,放弃。三人返回鹤岗途中,朱双喜在鹤立镇双胞胎饲料店后面发现一辆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由三人推至鹤立主道上,朱双喜用打火机烧断电路线对火方法启动该车,骑回鹤岗,孟宪明骑蓝色钱江摩托车,赵国骑自己的摩托车返回鹤岗,把偷来的三轮摩托车放在南山矿74号楼前了。2017年6月1日晚,被告人朱双喜对孟宪明和赵国两名被告人提议偷摩托车自己用,二人表示同意。三人骑2017年5月29日晚在鹤立镇双胞胎饲料店后面盗窃的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从鹤岗市来到鹤立林业局,将三轮摩托车停在上次发现的红色本田摩托车旁,因时间尚早,未立即盗窃。三人在鹤立林业局种子库小区一号楼3单元门口西侧发现一辆绿色宗申摩托车,朱双喜用打火机烧断电路线对火,暂未偷走。三人返回鹤立林业局馨园小区将红色本田摩托车抬到三轮摩托车上,孟宪明到种子库小区骑走绿色宗申摩托车,赵国骑三轮车拉着朱双喜和红色本田摩托车返回鹤岗。以后红色本田摩托车归朱双喜使用,绿色宗申摩托车归赵国使用。被告人赵国供述证实:2017年5月24日晚,朱双喜、孟宪明、赵国三名被告人在佳木斯市一小区偷一蓝色摩托车,赵国骑走,同回鹤岗市,该车归孟宪明使用。2017年6月1日晚,被告人朱双喜提出其所骑摩托车已坏,再偷一台,赵国、孟宪明二名被告人同骑三轮摩托车去鹤立,在一小区偷一红色摩托车放在三轮摩托车上,又偷对面小区绿色摩托车,孟宪明骑回,红色摩托车由朱双喜使用,绿色摩托车赵国使用。

23、汤原县价格认定分局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盗黑色宗申摩托车在2016年7月16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00元。

24、黑龙江省龙垦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宝泉岭分公司出具的新华分局确定扣押资产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书(黑龙垦评报字[2017]第231号)评估:被盗蓝色钱江牌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546.9元;被盗红色隆鑫牌三轮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4620元;被盗绿色宗申牌摩托车的价格为人民币3990元;被盗红色本田摩托车价格为人民币7040元。以上四辆被盗摩托车评估净值合计人民币19196.9元。

25、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和宝泉岭农垦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被盗案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皆证实:被害人王某甲、被害人孙某某、被害人高某某、被害人陈某某摩托车被盗现场情况。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双喜、孟宪明、赵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朱双喜、孟宪明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且朱双喜在前罪刑罚结束后五年内又犯新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赵国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被告人朱双喜、孟宪明、赵国到在法院审理过程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应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朱双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两日折抵一日,定即自2017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孟宪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两日折抵一日,即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9年1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赵国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两日折抵一日,即自2017年6月11日起至2018年9月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盗窃的摩托车返还被害人,作案工具无牌照橘黄色神鹰牌摩托车一辆由扣押机关鹤立林业地区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