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小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遵义市汇川区。
被告:贵州香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忠庄镇海尔大道居然之家6-1、6-2。
法定代表人:陈晋华
审理经过
原告李小强诉被告贵州香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4月12日登记立案。本院2021年04月12日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告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未按本院规定的期限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之规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