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魏茂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樊世超,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
审理经过
原告魏茂海与被告樊世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魏茂海于2021年8月16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魏茂海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魏茂海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魏茂海已预交),由原告魏茂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