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素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宁陵县。 被告:朱兴兴,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审理经过
原告程素花与被告朱兴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私下协商解决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程素花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素花承担(未预交)。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 敏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程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