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孟凡江,男,****年**月**日出生,苗族,农民,住湖南省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肖军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通道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孟凡江与被执行人肖军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1230民初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肖军发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孟凡江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肖军发送达执行通知书及其他执行文书,责令被执行人肖军发立即向申请执行人孟凡江支付工资60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8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多种财产调查措施,于2021年4月7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肖军发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信息等进行查询,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系统反馈了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2021年4月10日向保险理财、住房公积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状况,上述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1年4月13日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肖军发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2021年6月17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财产情况,调查过程中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肖军发于2021年8月17日主动偿还1000.0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依法将被执行人肖军发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同时依法对被执行人肖军发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微信约谈申请执行人孟凡江,告知其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但其表示目前没有可靠的财产线索提供,同时告知其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8月19日止,本院经采取上述执行行为且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肖军发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孟凡江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本院审查核实,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许佑良 审 判 员 陆 虹 审 判 员 吴石登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肖昭珣 代理书记员 袁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