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刘铁岭,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被申请人:王岩峰,男,1963年10月1日,汉族,职业不详,住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审理经过
申请人刘铁岭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岩峰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房产图号:D,产权证号:E,建筑面积61.62平方米的房屋一栋。申请人刘铁岭自愿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F,为申请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7月2日,被申请人王岩峰向申请人刘铁岭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刘铁岭100000元。申请人称该款为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女儿办理工作收取的费用,因被申请人未能完成办理工作,故应返还该款。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故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
本院查明
经审查,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申请人王岩峰所有的位于牡丹江市阳明区,房产图号:D,产权证号:E,建筑面积61.62平方米的房屋一栋,期限为自查封之日起三年。
案件申请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铁岭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