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保全被申请人):李志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申请人(保全申请人):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塔街道紫薇支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450458756Q。
法定代表人:陈华川,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被申请人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李志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作出(2020)渝0116财保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予被申请人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的申请,后本院以(2020)渝0116执保716号执行裁定书采取了保全措施。因本院作出的(2020)渝0116民初12759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被申请人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讼请求,后被申请人重庆市园林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渝05民终23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2021)渝05民终2379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李志刚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志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人李志刚解除保全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