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俊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单韩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王学芳,女,1976年02月17出生,汉族。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俊峰与单韩平、王学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晋10刑终74号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单韩平、王学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十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单韩平、王学芳的银行存款8000元及住房公积金、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
二、现金不能履行部分,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单韩平、王学芳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用以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