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重庆诺富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新华路222号申基金融广场1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202873969E。
法定代表人:甘霖,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珏,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该公司职工。
被告:杨娅琼,女,土家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临沧市人,住本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诺富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诺富特物业公司)与被告杨娅琼物业服务合同一案中,原告诺富特物业公司于2020年10月19日以双方已和解并结清所欠物业费用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诺富特物业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重庆诺富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重庆诺富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