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代县。 被告:邢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代县人。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与邢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邢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借款15000元及利息。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08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口头约定月息1.2%,被告已偿还借款1万元,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1.5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邢某辩称: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是事实,但当时就出具了借条,并未约定利息。被告已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现只欠其5000元。
原告举证
原告为证实自己的主张提供了以下证据: 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2借据一支,证实借款数额及借款时间。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3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出具借据。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口头约定支付利息,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原告认可被告已偿还借款1万元,要求被告归还剩余借款1.5万元。被告主张其已归还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对其中1万元予以否认,被告亦未能提供归还该1万元借款的证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予保护。被告邢某向原告王某借款2.5万元,有借据证实应予确认;被告主张其已偿还原告借款2万元,因原告只认可收到1万元且被告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不应支持。原告主张其与被告口头约定支付利息,因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不应支持。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5万元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邢某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王某借款1.5万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韩建慧
裁判日期
二0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