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牛文龙,男,满族,****年**月**日出生于河北省隆化县,硕士研究生文化,现于河北省上板城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2014)宽刑初字第13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牛文龙犯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作出(2014)承刑终字第32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作出(2017)冀08刑更132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执行机关河北省上板城监狱于2021年1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并履行了相关审批手续后报送本院,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累计受监狱记功奖励1次,改造积极分子1次,表扬奖励6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牛文龙在服刑期间的表现情况属实,有所在监区干警证明材料、同监区服刑的罪犯证明材料,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承德市安定里地区人民检察院出具承安检减意(2020)627号检察意见书同意为该罪犯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牛文龙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牛文龙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潘洪泉 审判员 张广全 审判员 闫 鸿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伊彤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