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住所地:荣成市。 被执行人:袁云龙,男,汉族,住荣成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与被执行人袁云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6629.49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但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已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 三、通过公积金、社保管理机构对被执行人的公积金、社保情况进行了查询,了解到被执行人暂不符合提取公积金、社保金的条件。 四、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住所地(居住地或经营场所)进行调查和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五、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其纳入荣成市信用管理体系予以信用惩戒。 六、2021年4月23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荣成市四季山庄2号楼106室及车库21号不动产,该房产系被执行人家庭唯一住房,暂不易处置。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当面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暂时不能处置,经合议庭审查核实和本院院长批准后,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108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袁云龙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成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将定期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将及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刘 宁 审判员 江佳鑫 审判员 谭宁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 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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