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贵定县人,贵定少管所职工,住贵定县。
被告:贵州德天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13MA6E8F9B29。
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中华北路208号千禧苑1幢3层3-0号。
法定代表人:韦江林。
审理经过
原告王锦诉被告贵州德天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贵州德天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锦向本院起诉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退还未完成工程项目协商退款人民币12000元;2、判决被告退还代购热水器差价400元;3、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从贵定至贵阳来回车旅费157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事实及理由,2017年12月,原告在贵定东门鑫都购买了一套住房,当月被告的业务员就电话联系原告,让原告选择他们公司装修。2018年1月21日,被告又邀请原告参加他们的活动。2018年2月2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装修合同,总装修价款115000元,工期70天,签订合同的当天,原告就交了22500元费用,工程于3月开工。开工后被告总是找各种理由索要装修款,到同年9月份,被告又叫原告补400元的热水器差价,原告也如数补交。可是,被告却迟迟拖延工期不完工,并在10月份要求原告补交尾款才能完工,原告也如数将尾款补交,2019年后,被告一直没有音信,不得已原告才重新找人完成扫尾工作。后经双方协商,被告同意退还12000元的装修款,可是被告却以公司没有钱为由一拖再拖,迟迟不退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被告贵州德天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出庭应诉,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供庭审质证。
本院查明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12月,原告在贵定东门鑫都购买了一套住房,被告的业务员就电话联系原告,让原告选择被告装修。2018年1月21日,被告又邀请原告参加被告在贵定御庭酒店举行的活动。2018年2月25日,原、被告签订了《装修合同书》,合同约定总装修价款115000元(含家用电器等),工期70天,签订合同的当天,原告就交了22500元装修费。工程于3月开工,在施工过程中,被告要求原告支付装修款,原告也如数支付。2018年9月份,被告又叫原告补交400元的热水器差价,原告也通过微信如数支付。2018年10月,被告要求原告补交尾款才能施工,原告也如数将尾款补交,2019年后,被告一直没有为原告施工,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才重新找人完成装修扫尾工作。2019年9月1日,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同意退还12000元的装修款,但被告却以公司没有钱为由一拖再拖,迟迟不退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装修合同书、收据5张、优惠项目纪要一份,特殊说明复印件一份、400元发票一张,和微信聊天记录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在卷,经本院审查,上述证据均能证明本案的基本事实,本院应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均应遵守并受其约束。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将房屋交给被告装修,并支付了装修费用,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未完成装修工程,实属违约。双方经协商后,被告同意退还12000元的装修款,可是被告却以公司没有钱为由一拖再拖,迟迟不退还。现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装修款人民币12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退还代购热水器差价400元,双方在协商时未涉及该款,因此,被告应当退还。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往贵阳处理该纠纷的交通费1575元,因被告违约引发纠纷,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原告未提供其实际支出费用的证据,但考虑到原告从贵定到贵阳也实际支出了一定的费用,本院从公平原则酌情判决1000元为宜。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愿放弃自己的抗辩权利,也应视为是对原告诉求的认可。据此,依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贵州德天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后七日内退还原告王锦装修款人民币一万二千元(¥12000.00)及热水器差价四百元(¥400.00),两项共计一万二千四百元(¥12400.00);
二、被告贵州德天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后七日支付原告王锦交通费一千元(¥1000.00)。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元,由被告贵州德天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权利方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执行。逾期申请,则丧失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