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孔磊
被执行人:胡立虎
审理经过
孔磊与胡立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豫0902民初作出的35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胡立虎应偿还孔磊借款本金3000元、受理费275元。因胡立虎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李振青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20日、2021年6月07日,通过执行网络査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1.查明被执行人胡立虎名下银行账户有存款共计23.87元,现已冻结,申请人不要求扣划处置。
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股票。
3.查明被执行人胡立虎名下无保险。
4.查明被执行人胡立虎名下在濮阳市有公积金,现已封存,暂无法处置。
2021年5月24日,向濮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
5.经去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有可供财产信息。
6.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胡立虎未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2021年7月27
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采取公告悬赏措施,不申请律师调查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0275元,实际执行到位0元,尚余30275元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