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审原告:黄永光,男,****年**月**日出生,壮族,广西龙州县人,个体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原审被告:张日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龙州县人,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原审被告:吴少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广西龙州县人,职工,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龙州县。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黄永光与原审被告张日隆、吴少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作出(2016)桂1423民初5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调解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