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45号。
法定代表人:贺北华,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龚洁诉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洁撤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