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龚洁,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宜昌市西陵区。

被告: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住所地宜昌市城东大道45号。

法定代表人:贺北华,局长。

审理经过

原告龚洁诉宜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行政登记一案,原告在缴纳诉讼费期间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龚洁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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