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袁某、吴某某、龙某某:

申请执行人袁某与被执行人吴某某、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逾期未自觉履行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黔26民终317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即吴某某、龙某某应偿还借款本金259552.03元及借款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日的利息为41540.63元;2019年12月3日至本金偿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尚欠借款本金及借款利息,本院已依法立案。按照法律规定,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执行费4416元。

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吴某某于2021年5月20日自动将案件款397909.18元(含借款本金259552.03元、截至2019年12月2日的利息41540.63元、2019年12月3日至2021年5月20日的借款利息92400.52元、执行费4416元)支付至本院执行专用账户。现本案以自动履行完毕结案。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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