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河南秦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夏都街道办颍河大街与阳翟大道交汇处梦想家园1320室。
法定代表人:罗龙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毛华,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志伟,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被告:杨帅辉,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河南省禹州市。
审理经过
原告河南秦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帅辉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秦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秦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河南秦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秦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