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海丰县广富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海丰县××××工业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81X2。
法定代表人:廖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沛松,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政霖,系广东为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44。
法定代表人:李某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海丰县广富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海丰县广富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51.1元,撤诉减半收取5925.55元,由原告海丰县广富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