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鸡东县鸡东镇银峰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鸡东县鸡东镇银峰村。 法定代表人:李栋柱,职务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鑫,鸡东县平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石文杰,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东县,现去向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鸡东县鸡东镇银峰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石文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鸡东县鸡东镇银峰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鸡东县鸡东镇银峰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鸡东县鸡东镇银峰村村民委员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鸡东县鸡东镇银峰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 慧 人民陪审员 王凤春 人民陪审员 聂文秋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申 鹏 书 记 员 闫海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