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扬州市宏程粉沫涂装厂,住所在扬州市江都区郭村镇郭华村薛家组。

投资人:丁家红,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明,扬州市江都区新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鲍卫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浙江省天台县号,现陕西省西安市大明宫建材家具批发市场北三环外五金C区号。

审理经过

原告扬州市宏程粉沫涂装厂(以下简称宏程涂装厂)诉被告鲍卫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宏程涂装厂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宏程涂装厂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扬州市宏程粉沫涂装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宏程涂装厂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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