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鲍虎,男,1986年11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被执行人:刘山岭,男,1970年11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鲍虎与刘山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21)冀0184民初10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中查明,刘山岭在唐山时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有到期工程款。因被执行人刘山岭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扣划、提取被执行人刘山岭在唐山时代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白云鄂博矿区城区绿化及公园升级改造工程第五标段》项目工程款27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