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胡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荆州区。 被执行人:王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荆州市沙市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胡某与被执行人王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1003民初165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审理胡某与被告王旭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王旭因病死亡,后申请追加其继承人王某作为被告参加诉讼。现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胡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借款人王旭的遗产范围内下欠申请执行人胡某的借款本金210万元及利息,或扣划借款人王旭在210万元范围内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及太平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保险理赔款。不足部分再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清偿债务。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家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