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原县汤原镇胜利社区一百开发楼。 法定代表人:高岩,男,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会计,住汤原县。 被告:于勇,男,身份信息不详,住汤原县。
审理经过
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于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汤原县光大房产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余 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俊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