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丽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被告:黄映杰,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江州区。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丽娇与被告黄映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原告陈丽娇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陈丽娇在本案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陈丽娇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陈丽娇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