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积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被执行人:周善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江苏省启东市。

审理经过 青海省大柴旦矿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的(2020)青2891民初9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原被告于2019年1月1日签订的《车辆转让协议书》;二、重型半挂牵引车(挂青H6371)归被告周善平所有;三、被告周善平给付原告李积成80000元,调解协议签订时给付40000元,剩余40000元于2020年9月17日前一次性付清;四、原告李积成2019年1月1日至3月31日写给被告周善平的借条和欠条作废。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周善平负担。因被告周善平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原告李积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标的40000元,执行费5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缴费通知书。并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账号情况、房屋所有权情况、车辆登记情况和工商登记情况。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但余额太少。无证券信息。名下登记车辆两辆,分别为五菱牌汽车和东风牌汽车。其中五菱牌汽车于2015年9月18日在大柴旦兵站门口发生保险事故,导致车辆损失严重,该车已被处理;车牌为东风牌汽车申请人明确表示该车不值钱,不要。

本院查明 于2021年3月1日委托被执行人周善平户籍所在地法院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个体工商户信息已经注销。2021年4月8日赴格尔木凯达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核实了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核查被执行人挂靠在该公司的车已经全部迁出,被执行人的运费已经于2020年6、7月份全部支付完毕。2021年5月10日我院将被执行人周善平限制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于2021年4月1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耿海生

审 判 员 余瑞玉

审 判 员 王 方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刘爱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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