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王俊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申请人:王俊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深州市。
申请人:王正伦,男,****年**月**日出生,男,汉族,住深州市。
被申请人:徐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通辽市开鲁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王俊可、王俊宽、王正伦与被申请人徐国庆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王俊可、王俊宽、王正伦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上述被申请人名下29800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徐国庆名下29800元银行存款,不足部分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保全措施。
案件申请费318元,由原告王俊可、王俊宽、王正伦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新娟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郝心凯